某某与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3874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毗卢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8098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与被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 茜
书 记 员 叶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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