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0202执276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6J8TG3B,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拉萨道16号电子商务大厦71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龙韵路1号1栋。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仁怀市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EBH8X86,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酒都大道文兴盛世龙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8098Y,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 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皖0202民初8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