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卓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1民初1051号
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喻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49632034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申请人:裴洪全,男,196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裴洪全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裴洪全价值7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宜宾市*****机制矸砖厂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足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裴洪全价值7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殷士楠
审判员熊静
人民陪审员黄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万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