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宗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403执645号
李宗强、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李宗强与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1129元,执行费3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496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1129元和缴纳执行费367元。现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