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1民初1399号
原告:**再,男,1977年12月15日生,住广西南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6日生,住广西南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丹县城关镇拉所三队(二级路旁)。
负责人:***。
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一段61号1栋附302爱家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4963203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再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再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再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再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