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435民初92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甘洛县农业农村局,地址:四川省凉山州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231号。
法定代表人:***哈,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沪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甘洛县农业农村局、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举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