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奔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11367号 原告:重庆奔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缙和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7JX4AP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521749632034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奔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奔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奔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奔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3元,减半收取计313.65元,由原告重庆奔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