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3民初2372号
原告:何某,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5********。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泸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泓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巴中市恩阳区某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3********。
原告何某与被告四川省泸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巴中市恩阳区某某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2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