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民终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江北路附三段13号四川宜宾江之源智能终端产业园3幢1层4号。

法定代表人:田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康,四川省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冯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伏牛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陆智勇。

上诉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9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0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9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3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羽

审判员 王纯强

审判员 杨 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宛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