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中联海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502执329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502民初5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中联海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330000元、违约金4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33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426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 本案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执行查控,并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尚未实现任何债权,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 虹 审 判 员  黄 磊 审 判 员  杨著冰
法官助理  周 游 书 记 员  田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