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9民初436号
原告:***,男,196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宏,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MA62A2M93K,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兴港路西段136号宜宾凯信科技智能终端产业园2幢厂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田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系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以需要重新核实工程价款数额为由,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1元,原告***未预交,因原告***在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间已经撤诉,不再收取。
审判员  张荣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陶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