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6917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俊才,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60号贵豪领郡4幢A-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MA70NYA1XG。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被告:刘安东,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解放路22号兴安城市。
第三人:四川悦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大道西段7号2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7DC876C。
法定代表人:冉萍。
第三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江北路附三段13号四川宜宾江之源智能终端产业园3幢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MA62A2M93K。
法定代表人:田波。
第三人:李小平,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诉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安东与第三人四川悦兴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明确表示不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希望本院对其案件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龙 科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聂宁宁
书 记 员 卢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