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154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60号贵豪领郡4幢A-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MA70NYA1X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悦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大道西段7号2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7DC876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江北路附三段13号四川宜宾江之源智能终端产业园3幢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MA62A2M93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与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悦兴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此通知书后七日内来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诉讼费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龙 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