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8152号
原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4号棕南俊园7楼E座。
法定代表人:杨高泽,总经理。
被告: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健康路46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江义勇,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荣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陶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