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阳市川绵教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2002民初1609号
原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杨高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静,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蔚琦,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资阳市川绵教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旭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云忠,四川川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坤建公司)与被告资阳市川绵教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阳川绵教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宇坤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静,被告资阳川绵教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云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宇坤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不含质保金)672,293.91元及利息7193.54元(利息以672,293.91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0日计算至2022年2月2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同期拆借利率即LPR计算),共计679,487.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资阳蓝光公园学府消防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8,537,281元,合同对承包方式、付款方式、质保期等进行了约定。2019年双方又就该工程签订补充协议,协议暂定金额4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和被告要求履行义务。2021年10月9日,原、被告确认最终结算金额17,294,614.15元。按照《施工合同》第40条约定,乙方在提交竣工资料并办理完本工程决算后的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决算总价的95%,同时扣除2%的总包配合费。截至2022年2月24日,被告共计支付工程款15,431,697.25元(含144,500元罚款),尚欠原告672,293.91元工程尾款(不含质保金)未支付。原告一直按合同约定和被告要求履行义务,一直与被告相关项目负责人协商给付欠款事宜,被告一直推诿,不按约支付余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资阳川绵教育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也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因公司内部付款流程问题,双方无法对付款时间无法达成一致,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资阳市川绵教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资阳市川绵教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含质保金)672,293.91元及利息7193.54元,共计679,4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95元(已由原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由被告资阳市川绵教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资阳市川绵教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叶 静
人民陪审员  冯言清
人民陪审员  喻 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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