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543号
原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科华北路64号棕南俊园7楼E座。
法定代表人:杨高泽,总经理。
被告:成都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中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