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7民初14044号
原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4号棕南俊园7楼E座。
法定代表人:杨高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静,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莉,女,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原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坤建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宇坤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静、熊莉,以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宇坤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天宇坤建公司不支付***年终奖10000元。事实和理由: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武侯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第二项有误。天宇坤建公司没有关于公司员工年终奖管理制度的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情况是根据每年的营收情况决定,且并非每位员工均享有,销售部门内部没有销售助理应享受1-3万元不等的年终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天宇坤建公司每年应发放年终奖。天宇坤建公司的内部管理要求公司的一切支付行为的确认均需得到董事长杨高泽本人的签字确认,***在仲裁庭审时出示的情况说明没有公司董事长杨高泽签字确认,不能代表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天宇坤建公司不应向***支付年终奖10000元。
***辩称,在***来公司面试时,天宇坤建公司明确告知销售助理有1-3万元不等的年终奖,并于2018年对销售制度进行了公示。该销售制度有销售部门各人员签字,并通过邮件传达其他人员。之后,***对销售制度进行了修改,并发给了各部门人员,且与***相同岗位的同事当年均享受了年终奖,***要求天宇坤建公司按时发放年终奖合理合法,符合公司制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7年11月9日到天宇坤建公司处工作,岗位为销售助理,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22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3000元/月,2018年9月起工资调整为3500元/月,2019年5月起工资调整为4000元/月,每月工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当月发放上月工资。在职期间,***与天宇坤建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天宇坤建公司实行指纹或红圈通APP考勤。
***于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共计周末加班8天。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休产假。产假结束后,***于2020年3月1日回到天宇坤建公司工作。2020年4月27日,***填写申请年终奖的处理单,申请金额为5000元,部门负责人吕雄、总经理程德君在表格上进行了签字,表格上的董事长处无人签字。2020年4月28日,吕雄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本于2019年度销售助理***年终奖未按时发放,按销售制度本应给予1-3万元不等的奖励,现因疫情原因,公司资源紧张,暂时发放5000元。
2020年8月22日,***申请辞职,之后未再到天宇坤建公司工作。
***向武侯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天宇坤建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7日的加班工资8367.81元,向其支付2020年2月社保本应由公司承担部分在***个人工资中扣除的169元,向其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10000元以及拖欠年终奖的赔偿12000元,向其支付2019年度24天周末加班的加班工资8827.68元。武侯仲裁委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成武劳人仲案[2020]1278号仲裁裁决,裁决:一、天宇坤建公司支付***2020年3月扣发工资169元、周末加班工资2942.50元;二、天宇坤建公司支付***2019年年度年终奖10000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天宇坤建公司已按成武劳人仲案[2020]1278号仲裁裁决第一项向***支付了2020年3月扣发工资169元、周末加班工资2942.50元。其对仲裁裁决第二项不服,在仲裁裁决送达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1.部门负责人吕雄于2018年3月5日通过邮件向公司员工发送了销售制度;部门负责人吕雄于2018年4月2日通过邮件向行政经理王璐发送了修改后的考核制度。***提交的《2018年度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管理制度》中载明:“销售助理配合总经理管理项目,年底根据公司效益及项目的数量,给予1-3万元不等的奖励,按公司决定时间一次性发放”。天宇坤建公司认为该邮件仅能证明销售制度发送给员工进行讨论,公司没有按照销售制度执行的明确规定。
2.天宇坤建公司提交转账申请单、现金报销单等资料,其上均有公司董事长杨高泽的签字。
3.在庭审中,本院要求天宇坤建公司核实同岗位人员是否获得年终奖,天宇坤建公司称不清楚。本院要求天宇坤建公司说明***不能享受年终奖的原因,天宇坤建公司不予说明。
上述事实,有成武劳人仲案[2020]1278号仲裁裁决、结案文书送达回执、起诉系统截屏、情况说明、处理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提交的情况说明已明确载明天宇坤建公司有发放年终奖的制度,***提交的处理单能够证明***从事的销售助理岗位可以享有年终奖励的福利。劳动者是否有资格获得年终奖及获得的数额,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提交的销售管理制度中载明“销售助理配合总经理管理项目,年底根据公司效益及项目数量,给予1-3万元不等的奖励,按公司决定时间一次性发放”,与其所在部门领导在情况说明中载明的奖励数额相同,故***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抱有期待具有合理性。天宇坤建公司在庭审中未向本院陈述同岗位员工的年终奖发放情况,亦未向本院说明***不应享受年终奖的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之规定,本院认定天宇坤建公司承认同岗位员工已享受年终奖,***同样符合享受年终奖的权利,***主张的年终奖数额为最低档次,本院对***主张天宇坤建公司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10000元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仲裁裁决天宇坤建公司应向***支付2020年3月扣发工资169元、周末加班工资2942.50元,天宇坤建公司与***未对此提起诉讼,视为双方认可裁决结果,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鉴于天宇坤建公司已履行该项裁决,双方关于该两项仲裁请求已不存在争议,本院不予处理。武侯仲裁委驳回***主张的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7日的加班工资8367.81元以及拖欠年终奖的赔偿12000元的仲裁请求,***未提起诉讼,视为其认可仲裁结果,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10000元;
二、原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7日的加班工资8367.81元;
三、原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拖欠年终奖的赔偿12000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车小娇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