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5412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4号棕***7楼E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宇坤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