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民终1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路西沿线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35855800R。
法定代表人:林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俊,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静,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20)川0682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虽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了上诉状,但其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本院对**提起的上诉,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 斌
审 判 员 王海燕
审 判 员 黄一珍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阳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