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民终4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路西沿线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35855800R。
法定代表人:林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宏,四川汉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婷婷,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林(系**之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波,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603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603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0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家
审 判 员 毛文婷
审 判 员 吴 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夏 帝
书 记 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