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交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异9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交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七办事处**大街15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以下****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交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运公司)资产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交运公司称,其对本院(2021)鲁01执恢6号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仲裁委)(2014)***字第1319号裁决不宜强制执行。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于2021年2月1日收到本院(2021)鲁01执恢6号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理由如下:一、济南仲裁委(2014)***字第1319号裁决第一项有关“机动车过户和营运证转籍”,异议人仅为协助。申请执行人不在公安机关启动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程序,异议人无法协助;营运证系申请执行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申请执行人不提出申请,则异议人无法协助。在申请执行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贵院责令异议人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不明确、不具体。二、济南仲裁委(2014)***字第1319号裁决第二项有关后续违约金没有具体、确定金额。依照该裁决,是另案处理;依照《资产交易合同》,则过户事宜系申请执行人单方行为,异议人不存在违约。贵院责令异议人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不明确、不具体。三、山东交运兔兔快运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若因股权被拍卖变为民营企业,不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还会直接影响企业职工身份,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案结事了。 本院查明,**公司与交运公司资产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4)***字第1319号裁决,内容为:“一、交运公司协助**公司于裁决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涉案车辆中的鲁A×××××、鲁A×××××、鲁A×××××、鲁A×××××、鲁A×××××、鲁A×××××、鲁A×××××、鲁A×××××、鲁A×××××、鲁A×××××、鲁A×××××、鲁A×××××、鲁A×××××、鲁A×××××、鲁A×××××、鲁A×××××、鲁A×××××、鲁A×××××、鲁A×××××、鲁R×××××、鲁R×××××营运证转籍手续;办理鲁A×××××、鲁A×××××、鲁A×××××行驶证过户手续。二、交运公司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27.5万元整(自2014年5月28日起截止至2014年11月18日,175天)及后续违约金直至办理完毕车辆过户手续为止。三、交运公司返还**公司垫付的车辆违章罚款人民币3650元。四、对**公司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五、本案仲裁费用27122元(申请人已预交),由**公司承担2826元,由交运公司承担24296元。上述二、三、五项合并计算共计人民币2302946元,由交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公司。” 2015年9月11日,**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济南仲裁委(2014)***字第1319号裁决,执行案号为(2015)济中法执字第664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到位2880938元,且于2016年7月21日为7辆车办理了营运证转籍手续,其余车辆已经到了报废年限。2021年1月7日,经**公司申请,本院恢复对济南仲裁委(2014)***字第1319号裁决的执行,继续执行后续违约金及利息,并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鲁01执恢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交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另查明,2019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9)鲁01执异1091号执行裁定,认定:“关于后续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否明确的问题。裁决中明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即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割转让标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总价款的1‰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济南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计算方法,裁决截止2014年11月18日的违约金为227.5万元。执行程序中,关于后续违约金的计算可以通过上述方法计算。计算后续违约金起始时间是确定的,关于截止时间,根据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字第1319号裁决,截止时间应为涉案车辆的交割转让时间,即办理完毕涉案车辆的营运证转籍手续及行驶证过户手续的时间。因交运公司未能履行裁决确定的办理涉案车辆的营运证转籍手续及行驶证过户手续的义务,部分车辆已经到了报废年限,只将其中7辆车于2016年7月21日办理了营运证转籍手续。据此,**公司主张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时间确定为2016年7月21日,之后的违约金不再主张,应予支持。”交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申请复议,山东高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420执行裁定,维持本院(2019)鲁01执异1091号执行裁定,驳回了交运公司的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本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公司申请,本院恢复对济南仲裁委(2014)***字第1319号裁决的执行,并作出(2021)鲁01执恢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交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交运公司称济南仲裁委(2014)***字第1319号裁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仅为“协助”办理运营证转籍手续和行驶证过户手续,认为本院责令异议人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不明确、不具体,因本案系恢复执行,执行内容为2014年11月19日起的后续违约金及相关利息,并不涉及裁决书第一项的执行内容,故交运公司的此项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交运公司主张济南仲裁委(2014)***字第1319号裁决第二项有关后续违约金没有具体、确定金额,本院在(2019)鲁01执异1091号执行裁定中已予以充分阐述,故在本案中不再予以审查。关于交运公司主张山东交运兔兔快运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拍卖股权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并非是阻却法院执行的合法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交运公司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山东交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 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