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执恢1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七办事处**大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交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交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资产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字第13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共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95327.52元,该款已经过付给申请执行人。2020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是其自主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1执恢1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邢攸军
审判员 顾 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