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192号
原告:山东交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系山东交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星辰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交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星辰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交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交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交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65元,减半收取计6582.5元,由原告山东交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