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交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执异124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交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申请执行人:****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七办事处**大街15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以下****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交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运公司)资产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交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交运公司资产交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贵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鲁01执恢151号执行通知书、(2019)鲁01执恢151号报告财产令。交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贵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鲁01执异1091号执行裁定并于2019年8月30日送达交运公司。交运公司不服该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于2019年9月9日上午向贵院提交复议申请书,贵院业已接收。交运公司认为,交运公司就贵院(2019)鲁01执恢151号执行通知书、(2019)鲁01执恢151号报告财产令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目前尚处于异议审查期间,贵院作出的(2019)鲁01执恢151号执行通知书以及冻结的股权、银行存款是否合法尚没有生效裁定予以确定。由此,贵院于2019年9月9日再作出(2019)鲁01执恢151号摇选评估机构的通知书,通知交运公司在2019年9月12日10时到贵院631室现场见证网络摇选评估机构,于法无据,严重侵害交运公司合法权益。本案执行依据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字第1319号裁决书主文明确具体的金钱给付依据是2302946元。虽然该裁决主文(二)项有“后续违约金”的表述,但是裁决主文最后有“(二)(三)(五)项合并计算共计人民币2302946元”的表述,因此,该裁决主文除上述给付内容外,再没有其他任何给付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贵院应依法驳回**公司执行申请。据此,交运公司依法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9年9月9日作出的(2019)鲁01执恢151号摇选评估机构的通知书、驳回**公司执行申请。 本院查明,一、仲裁的情况。**公司与交运公司资产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4)***字第1319号裁决,内容为:“一、交运公司协助**公司于裁决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涉案车辆中的鲁X×××××、鲁X×××××、鲁X×××××、鲁X×××××、鲁X×××××、鲁X×××××、鲁X×××××、鲁X×××××、鲁X×××××、鲁X×××××、鲁X×××××、鲁X×××××、鲁X×××××、鲁X×××××、鲁X×××××、鲁X×××××、鲁X×××××、鲁X×××××、鲁X×××××、鲁X×××××、鲁X×××××营运证转籍手续;办理鲁X×××××、鲁X×××××、鲁X×××××行驶证过户手续。二、交运公司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27.5万元整(自2014年5月28日起截止至2014年11月18日,175天)及后续违约金直至办理完毕车辆过户手续为止。三、交运公司返还**公司垫付的车辆违章罚款人民币3650元。四、对**公司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五、本案仲裁费用27122元(申请人已预交),由**公司承担2826元,由交运公司承担24296元。上述二、三、五项合并计算共计人民币2302946元,由交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公司。” 二、执行实施的情况。2015年9月11日,**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字第1319号裁决。2016年1月11日,交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不予执行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字第1319号裁决。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鲁01执异3号执行裁定,驳回交运公司不予执行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字第1319号裁决书的申请。2017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17)鲁01执恢115号结案通知书,载明:**公司与交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589087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880938元。本院已于2017年8月4日将该款转付给**公司。至此,**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字第1319号裁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三、执行审查的情况。**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上述结案通知书。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鲁01执异285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17)鲁01执恢115号结案通知书。交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山东高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179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交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19)鲁01执异285号异议裁定。该案于2019年7月11日恢复执行,案号(2019)鲁01执恢151号。2019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19)鲁01执恢1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交运公司履行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字第1319号裁决确定的义务。交运公司再次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执恢1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解除对该公司银行账户及股权的冻结措施,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鲁01执异1091号执行裁定,驳回交运公司的异议。2019年9月9日,本院向交运公司发出(2019)鲁01执恢151号《摇选评估机构的通知》,需要确定交运公司持有的山东交运兔兔快运有限公司70%股权的处置参考价,并于2019年9月12日10时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进行评估机构网络摇选工作,届时若未达现场,即视为认可本院的网络摇选评估机构的结果。至此,交运公司提出本次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19)鲁01执恢151号摇选评估机构的通知书、驳回**公司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摇选评估机构的通知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案中,交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摇选评估机构的通知》有异议,对涉案财产进行价值评估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执行行为,因此也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综合分析交运公司多次提出异议的理由可以看出,交运公司认为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字第1319号裁决已执行完毕,没有必要再恢复执行,关于这一主张,本院在先后作出的(2019)鲁01执异285号和(2019)鲁01执异1091号执行裁定中已予以充分阐述,在本案中不再予以审查。综上,交运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山东交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 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