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四通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德阳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四川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4159号

原告:成都四通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军乐镇红星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07538992XA。

法定代表人:黄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必来,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德阳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宝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79702M。

法定代表人:范云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山路二段**元友南城都汇**第****,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644718052。

法定代表人:范家蓉。

原告成都四通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德阳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四川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四通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四通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3431元,由原告成都四通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鲁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相君

书 记 员 赖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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