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浩柏石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德阳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411执1011号

四川浩柏石业有限公司:

四川浩柏石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德阳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1920000元、违约金(以19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52%计付)、律师代理费195000元、保险公司保函费2000元、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4320元减半收取计1216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16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已经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1729.20元,包括货款1920000元、违约金170041.60元、律师代理费195000元、保险公司保函费2000元、迟延履行金5927.60元、案件受理费24320元减半收取计1216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1600元,至此,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411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411执1011号


四川省德阳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浩柏石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德阳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1920000元、违约金(以19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52%计付)、律师代理费195000元、保险公司保函费2000元、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4320元减半收取计1216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16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已经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1729.20元,包括货款1920000元、违约金170041.60元、律师代理费195000元、保险公司保函费2000元、迟延履行金5927.60元、案件受理费24320元减半收取计1216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1600元,至此,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411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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