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771号
原告:攀枝花市景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新源路61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94N5P72。
法定代表人:李**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拓,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雨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德阳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宝山街219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79702M。
法定代表人:范云贵。
原告攀枝花市景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德阳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攀枝花市景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攀枝花市景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攀枝花市景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1元,由攀枝花市景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桂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