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德阳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41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2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省德阳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宝山街219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79702M。

法定代表人:范云贵,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德阳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松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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