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7584号
原告:北京**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现代企业加速器A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九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原告北京**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北京**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翟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