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9627号
原告:北京**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现代企业加速器A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3559070X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宝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0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D1KYX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HY4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耿 利 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