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5825号
原告:北京**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现代企业加速器A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能源(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G023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能源(长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0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招标通知函》,招标编号:2019-SDNE-LIEQ-09。开标日期为2019年09月11日,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原告于当日回函,确认参与投标,并于2019年09月05日将投标保证金500,000元整汇入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此后,原告并未中标,被告本应退还保证金,但拖欠至今一直未予退还。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其所欠保证金,皆遭拒。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新能源(长沙)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诉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而产生的纠纷,属于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新能源智能网联科技园锂电池及其配套工程项目—充放电测试设备》招标文件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本案合同签订地是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该协议管辖有效,本案应由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祝
书 记 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