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丰顺县汤西镇飞泉水电站、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423民初81号之一
原告:丰顺县汤西镇飞泉水电站,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西镇南礤村白水礤上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688670888L。
投资人:陈生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林,广东宏泰(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怡,广东宏泰(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059956218F。
法定代表人:李晋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荣贵,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燕,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丰顺县汤西镇飞泉水电站与被告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丰顺县汤西镇飞泉水电站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丰顺县汤西镇飞泉水电站以另寻途径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顺县汤西镇飞泉水电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914元,减半收取计104957元,由原告丰顺县汤西镇飞泉水电站负担(原告已预交209914元,多预交的104957元由法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吴小垚
审判员  吴如棣
审判员  彭清焱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罗心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