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圣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83民初12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陆县××××××峪口组,公民身份号码142××××××××××××016,联系电话138×××××11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广东向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9×××××938。(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苑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8。
法定代表人:赵某1。
被告:广州圣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自编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1R。
法定代表人:马某1。
被告: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与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圣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保全费4270元,共计9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汝浩
人民审判员  陆启铭
人民审判员  叶小迪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关碧莲
书 记 员  黎倩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