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民终38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坚,广东衡德(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刚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滨宏,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民,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雨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良龙,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男,广中江高速公路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处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拟通过其他方式主张权利为由,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86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院退还***186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朝晖
审判员  林天华
审判员  管晓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