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民终36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之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肯真、李成富,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4B。
法定代表人:赵桢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鹏,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8F。
法定代表人:李晋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彤,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3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3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288元,可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永华
审 判 员 李培东
审 判 员 张廷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江 玥
书 记 员 阳 静
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