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1536号

原告:四川**迈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北路477号德阳希望城1#商业地块1幢第8层E-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7277793P。

法定代表人:谭邦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平,德阳市旌阳区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210352143E。

法定代表人:肖玉国,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迈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迈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迈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显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松满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