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2民初1949号
原告: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210352143E,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肖玉国,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郑仁海,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969895069,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经济集中发展区长江西延伸线与一环路交江处。
法定代表人:张朋,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立案。原告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泽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冉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