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郫县正菊钢材经营部、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郫县正菊钢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方桥村1组。

经营者:李正菊。

被执行人: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肖玉国,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受理郫县正菊钢材经营部申请执行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579179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以(2016)川01执919号之三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就收账款限额1000万元予以冻结。因财产暂无法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恢复执行,2018年12月29日本院向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支付重整计划约定的第一期债务4241392.85元,前述案款支付本案执行费70655元,余款支付申请执行人;2019年7月30日本院向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之二),要求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约定及本院冻结金额履行到期债务5758607.15元,并于2020年12月20日将前述款项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履行义务为支付钢材款8579179元,诉讼费71854.25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共计支付案款9929345元(含郫县正菊钢材经营部垫缴诉讼费71854.25元)。至2020年12月20日,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郫县正菊钢材经营部未履行义务迟延履行金共计2263430.66元。本次执行中,郫县正菊钢材经营部实现权利为:1.货款8579179元,2.迟延履行金1278311.75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郫县正菊钢材经营部迟延履行金985118.91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成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荣文

审 判 员 石 波

审 判 员 侯 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吉 坤

书 记 员 曾 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