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金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宣汉执字第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金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
法定代表人:肖玉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阳市金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德阳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第375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中扣留450万元(肆佰伍拾万元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罗宣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