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24执异3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路西段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08902341P。

法定代表人:吴思远。

委托代理人:刘林,四川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利,四川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威远县。

本院在申请人执行***与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称,我院于2021年6月29日以(2021)川1024执1076号案件冻结了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个银行账户,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请求立即解除(2021)川1024执1076号案件中对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

异议申请人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我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威远雄飞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分别于2017年8月10日、2020年6月9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20日对雄飞.国际新城相关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二、对公活期存款账户信息查询单,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账号为5105××××0238、5105××××1343、5105××××1351、5105××××1490,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用途为农民工工资。

本院查明,***与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威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威劳人仲案【2020】93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21297.76元,执行费1719元。在执行中,本院以(2021)川1024执1076号之五、之六、之七、之八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6月29日对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账号为5105××××0238、5105××××1343、5105××××1351、5105××××1490的账户进行冻结。

另查明,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账号为5105××××0238、5105××××1343、5105××××1351、5105××××1490的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现已查明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账号为5105××××0238、5105××××1343、5105××××1351、5105××××1490的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而本案执行标的并非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故对以上账户的冻结措施应当解除。

综上,本院对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以(2021)川1024执1076号之五、之六、之七、之八执行裁定书对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账号为5105××××0238、5105××××1343、5105××××1351、5105××××1490的账户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郭建伟审判员张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