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家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24执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家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廊桥街13号附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6201739XP。
法定代表人:张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建波,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汇东路西段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08902341P。
法定代表人:吴思远。
四川家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21)川1024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79545.09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因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现正在合并重整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024执5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詹翼
书 记 员 唐菁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