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成华区鑫广雨建筑机具租赁站、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1280号之一
原告:成华区鑫广雨建筑机具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御风一路19号1栋1单元12楼1215号。
经营者:任奕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卓君,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路西段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思远,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献鹏,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华区鑫广雨建筑机具租赁站(以下简称鑫广雨租赁站)与被告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狮安装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鑫广雨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鑫广雨租赁站与赛狮安装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2.判令赛狮安装公司支付鑫广雨租赁站截至2021年11月4日租金款等款项83228.48元;3.判令赛狮安装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11月4日所欠逾期付款损失6430.09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函费、律师费由赛狮安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6日,赛狮安装公司因承建的雄飞生活广场10#楼项目向鑫广雨租赁站租赁钢木方、矩管等建筑设备,并于当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S-2018-0052号的《雄飞生活广场10#建筑用钢木方楼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单价、结算及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合同签订后,鑫广雨租赁站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截至2021年11月4日,赛狮安装公司尚欠鑫广雨租赁站租赁款等款项83228.48元,逾期支付损失6340.09元,共计89658.57元。鑫广雨租赁站多次催要上述款项,赛狮安装公司至今未付。鑫广雨租赁站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川03破申2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该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川03破4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四川中立中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共同担任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川03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赛狮安装公司等26家企业纳入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理,即应由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蒲彦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