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合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0801号
原告:四川合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中路3号2幢1楼13号。
法定代表人:张泽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用斌,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路西段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思远,职务不详。
诉讼代表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献鹏,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合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意劳务公司)与被告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狮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
合意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赛狮建筑公司向合意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1077650.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利息分别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以377650.61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14日,双方就位于成都高新区名都工程签订《雄飞?新园名都6号楼地上主体及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乙方从甲方处分包雄飞?新园名都6号楼地上主体及装饰工程劳务,劳务报酬按建筑面积单价包干,工程于2018年年底竣工,验收后双方完成结算,但赛狮建筑公司一直拖欠劳务款,经过合意劳务公司催促后,双方于2021年1月28日签订《付款协议》,但赛狮建筑公司仍未支付,故合意劳务公司诉至本院。
赛狮建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川03破申2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该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川03破4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四川中立中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共同担任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川03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赛狮安装公司等26家企业纳入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理,即应由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 岚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