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保444号
申请人: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负责人:董琢理,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萌萌,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娜,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吴思远,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吴雄飞,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吴雄飞,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吴雄飞,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审理申请人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雄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雄飞的财产在价值40637935.82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出具《保全担保函》,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1)川01民初5569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帐户(2210××××0458),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华夏银行帐户(1135××××9313)、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华夏银行帐户(6438××××0227)、冻结被申请人吴雄飞在华夏银行帐户(1135××××4708),冻结被申请人吴雄飞在兴业银行帐户(4312××××4492)。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1号的房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三年。
以上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以金额40637935.82元为限。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何开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