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卓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财保468号
申请人:海南卓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书院街145号1栋1单元17层9号。
负责人:周应平,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吴思远,职务不详。
申请人海南卓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07641.68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出具书面财产保单保函一份,在207641.68元范围内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卓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成都市总府支行2290××××1862账户内存款在207641.68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成都市总府支行2290××××0211账户内存款在207641.68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