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星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568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63047002E。
法定代表人蒋华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自贡市汇东路西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08902341P。
法定代表人吴思远,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98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自贡市赛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部分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98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孟铭原
审判员  蒋 洪
审判员  黄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