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02民初5448号之三
原告:***,男,1992年4月2日出生,住河源市源城区。
被告:广东科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河源市东城区西片区越***西边纬十四路北边河源***花园一期综合楼A9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广州市罗岗区。
被告:***,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
原告***与被告广东科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邝 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