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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中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基船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21民初719号原告舟山市中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百川道9号911室。法定代表人王寅彪,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海英,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基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江南山。法定代表人李国锋,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丹丹,系公司职工。原告舟山市中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基船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舟山市中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中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舟山市中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舟山市中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小峰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彦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