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雕美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5557号
原告:四川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888号4栋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30754X4。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波,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映萍,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雕美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小沥社区仁安街20号首层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219Q2A。
法定代表人:梁杰发。
被告:余秋江,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四川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雕美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余秋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育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