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7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二段888号4栋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二段1118号中物国际3号楼14层7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京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三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四川亚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成***2段888号总部经济港C组团5栋。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上诉人**、四川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京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四川亚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2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